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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听器游走在法律边缘

窃听器尚处“法律真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空间,都有自己的隐私和不可告人的秘密,如果一个人的生活始终都处在别人的监听之中,其隐私权和安全就得不到保障。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杨介绍说:“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它是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隐私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对自己的生活秘密与个人生活自由禁止他人干涉。”关于非法经营窃听器材这一行为,刘杨律师介绍说:“刑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专业间谍器材的生产和销售,国家法律对此是有明令规定的,只能在特殊的主体间进行流通,是不允许民用的。”

对此,沈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手机窃听器目前还没被列入危险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同时也没有列入管制器具范围内,由于现在地下销售的手机窃听器都是“地下厂家”私自生产的,不属于专用间谍器材,而且偷听的事例很少被警方调查,所以警方无相关法律依据对其进行管理处罚。面对这一法律的真空,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相关规定,相信在不久的未来这一空白将被弥补。

偷窥他人隐私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有着根深蒂因的社会根源和久远的人类的心态。偷听、偷窥行为毫无疑问地牵涉到了心理和法律问题。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杨认为,一方面,提高公民的隐私保障意识,每个公民应该有维护自己个人资料的权利。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可操作的法律来监督,采取合法的隐私保护措施。严格的法治将会规范个人信息保障机制的健全。

另外,刘杨律师还建议,维护个人隐私、保障个人权益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全社会共同的努力,通过道德教育加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才能实现,生活在信息时代的人们才会有一个相对自由的、个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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